應收賬款確認無法收回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要滿
2021-11-19 09:27:07
問題1:總部和分支機構均在深圳的居民企業是否需要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答:根據《轉發:其他文件通知》(京中用字[2013]2607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及其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的總機構設在深圳的,不執行本管理辦法,由總機構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2: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確認為不可收回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滿足哪些條件?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實際發生當年報告并扣除,損失已在會計核算中處理;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該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并已進行會計處理的年度內申報扣除(根據2021年第15號公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上述條款中提交的相關材料內容予以廢止)。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根據下列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合同、協議或相關事項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當作出人民法院破產清算公告;(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當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當有工商部門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五)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債務人的人身死亡或者失蹤證明;(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入納稅情況說明;(七)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追償的,應當有債務人災情說明和放棄債權聲明。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在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處理,但應當說明情況,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逾期超過一年,單筆金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收入總額的萬分之一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處理,但應當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留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信息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1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時,只需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清單》,不再提交資產損失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由企業保存備查。 “問題三: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有什么好處?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實施普惠性減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號)第二條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微微利企業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業,且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職工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納的派遣勞動者人數。 根據職工人數和總資產指標,應按企業年度季度平均值確定。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季末)÷2年季度平均值=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當經營活動在年中開始或終止時,以實際經營期作為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問題4:技術轉讓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應滿足哪些條件?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1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二)技術轉讓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3)國內技術轉讓已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確認;(四)境外技術轉讓已獲得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可;(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題5:非應稅收入發生的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答: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產生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折舊攤銷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三條。企業非應稅收入發生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非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計算的折舊和攤銷。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特殊用途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1 .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當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指定的專項資金。(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管理要求的;(三)企業應當將資金和使用資金發生的支出分開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扣除為支出形成的資產的計算折舊和攤銷。 “問題6:銷售商品涉及銷售折扣的,企業所得稅中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如何確認?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1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5) ....................................................................................................................................................................因企業銷售的商品質量、品種等原因造成退貨不符合要求的屬于銷售退貨。 企業已確認銷售收入的已售商品辦理銷售折扣和銷售退貨的,應在當期沖減當期商品銷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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