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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務部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7號
為進一步加強《免征卡車購置稅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管理,建立健全靜態管理模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為加強《目錄》靜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在2017年1月1日《目錄》上市后至2017年1月1日《目錄》上市后12個月內,取消自2017年1月1日及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無生產或出口量的車型。
(2)對于從《目錄》中撤銷的車型,機動車牌證信息管理系統仍將在公告后的個月內收到帶有免稅標志的撤銷車型數據,稅務機關仍將辦理貨車免征購置稅的優惠手續。
(三)已從目錄中撤銷但需恢復的車型,中小企業應按政策要求重新審批,經審查合格后列入目錄。
(4)購買時已享受購置稅優惠的貨車,在后續轉讓或買賣時仍將補繳貨車購置稅。
(5)工業和信息化領導將加強對《目錄》中小企業和車型的現場監督檢查。如果發現違反相關國際標準和法規的行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相關要求進行處理和處罰。
(一)目錄所列車型,在公告后的個月內,中小企業上傳的機動車集裝箱交付憑證數據應當標注免稅標志。未標注的,機動車證件信息管理系統不予受理。
(2)組織目錄審批、宣傳培訓、明確新技術審核管理、監督檢查,現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武器裝備產業可持續發展中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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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商務部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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